默示许可可以仅仅根据书面文件中的条款或当时的情形而产生,也可以根据当时情形与明示条款结合而产生。默示许可在侵权诉讼中构成一种抗辩,强调了并非必须正式授予专利许可才能达到许可使用的目的。专利权的许可是专利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进行专利许可必须签订许可协议,有些专利许可还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默示”表现出的是消极与不作为,尽管“默示”在许多民事法律行为中广泛存在,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各国的专利许可制度中却很少提及。
专利默示许可的意义
大多数标准制定组织在涉及到专利时除要求专利信息披露外,还要求做出书面的专利许可声明,相当于专利权人与不确定的大多数企业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双方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协商与意思表示,有些类似于格式条款。在一般当事人看来,格式条款往往会与霸王条款相提并论,其中的重要原因是条款的制定只是一家之言。该专利许可协议是否会因缺乏合同要件或缺乏意思表示而无效或可撤销,将是研究技术标准下专利默示许可的意义所在。
专利默示许可的效力
大多数标准制定组织要求专利权人在RAND等原则下进行专利许可,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给所有企业使用,有些甚至是以RAND-RF原则进行免费使用,以此换来对后续市场的研发优势。专利制度作为民事法律的一部分,继承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技术标准下承认专利的默示许可的意义相当于传统民法中承认默示追认的意义,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技术标准制定中要求专利信息被披露,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公共的信息渠道获取专利权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专利产品会因第一次合法授权而权利用尽,而专利技术不会。因此,专利权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专利技术,而非专利产品。在专利默示许可的意思表示中,可以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行为与专利实施者的默示接受行为所表现出的法律约束力逐一分析。
第一,从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行为来看,除法定的专利权用尽后的许可之外,还包括专利权人因一定行为产生的默示许可、专利权人不作为产生的默示许可、被许可人基于足够的信赖关系产生的默示许可等。专利权人的一定行为产生的默示许可,表现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披露了专利信息,并主动向标准制定组织提供了关于所涉及专利的许可协议。例如RAND-RF的方式免费许可给该行业内的其他企业使用,以便推广自己的专利技术,产生了与赠与行为类似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义务,直接产生了默示许可的效力。专利权人不作为产生的默示许可,表现为专利权人懈怠行使专利许可的权利,或在标准制定中对标准制定组织提供的专利许可格式条款并未提出异议,则被认为产生了默示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基本足够的信赖关系产生的默示许可,表现为尽管专利权人对许可协议有异议,但该异议并未通过有效的方式做出,例如仅在内部公开异议或延期公开异议,也产生了默示许可的效力。
第二,从被许可人的默示接受的意思表示来看,尽管专利的默示许可是一种偏向于消极与不作为的许可行为,如果协议中规定了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对于专利的实施者而言,以下行为也将产生接受专利许可的法律效力:主动使用该专利技术、对该标准无异议、目前的技术尚不足以超过该专利。这些专利默示接受的行为可以推定专利的实施者(被许可人)接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协议,并在没有显失公平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专利的被许可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国对专利默示许可的态度
在满足了以上条件的前提下,技术标准与专利的默示许可具备了法律约束力,该许可协议有效且不会因缺乏合同要件而被撤销。对每一个企业都签订许可协议的做法在技术标准的推广过程中显然是不可能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专利的默示许可既强调了公平,也强调了效率,对于技术标准的推广与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默示许可的规定尚不够完整,对其合理性的判断仍然会造成个别情况下的缺乏公平的现象产生,我国的标准制定组织在适用专利默示许可的方式时,仍然排斥或十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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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技术标准下专利的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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